邹鹏华东政法大学长三角教育发展政策与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要目
一、高校治理的话语比较二、高校治理中法治话语的内涵三、高校治理中法治话语的意义诠释结语
高校治理现代化需要行之有效的话语体系支撑。在管理话语、学术话语、道德话语、政治话语和法治话语之中,法治话语符合新时代高校治理话语需要,更适宜作为高校治理的主流话语。高校治理中的法治话语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要素和逻辑要素。法律要素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校内章程规章和法治思维,逻辑要素包括话语建设的逻辑和表达的逻辑。法治话语功能在于提高治理安定性、降低治理内耗,为高校治理现代化提供保证。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是:“大力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治理现代化”。要落实这一指导思想,需要建立现代化的治理模式。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在办学治校中形成的规章制度体系及其执行能力的现代化。这需要一种专门的治理话语予以体现。在高校治理中有多种可以选择的话语,比如学术话语、行政话语、政治话语、道德话语、法治话语等。每一种话语都有其适用的空间和场域,也有自身的特色和优势。那么,在高校治理过程中应当遴选哪一种话语作为主流话语?如何遴选治理话语才能更加有效服务于办学治校?这需要从高校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出发,通过话语定位、内涵、特征和作用来确定。
大学治理的目的在于形成自主发展的活力,通过治理完成权力结构的重组,激发使命上的创造力。治理的话语反映着治理的取向、内容、原则和目标。在实践中,高校治理通常是由以言行是的方式体现,也即话语就是整个高校运行的基本表达和载体。行动受到话语的指引,按照话语的内容展现。关于话语的含义,学界有诸多论述,但一般认为话语具备开放边界,但又围绕特定主题。在高校治理过程中,涉及各个方面,有学术的、管理的、政治的、道德的,也有法治的。在这些领域,围绕它们的主题均能形成话语。比如对科研成果的评价就是学术话语,对干部的使用就是政治话语等。这些话语在各自相应领域的使用肯定是合适的,但是如果推广到其他领域,这里可能会出现一个“兼容性”问题。高校治理需要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话语,在各类话语中能够具备最强“公约数”特征的,就可以在治理中优先使用。学术话语是指基于专业知识形成的话语,在大学中通常由具备专业知识和学术身份的专业人员群体使用。基于这种话语,产生了大学学术权力。高等学校是以知识的传授、传播、储存、研究、发展和应用为主要职能的学术机构。知识活动是高等学校最为重要的活动,学术话语是一所大学得以建立的基础,因而在大学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不论是理论上,还是社会一般意识,都认为大学是学术之象牙塔,是高等学校的核心。所以,在高校治理中运用学术话语似乎具有比较强的可接受性。目前,也有相当多的观点认为应当在高校治理中体现学术自由,让学术话语成为最权威的主导话语。
学术话语作为高校治理主导话语的正当性似乎具有比较强的逻辑前提,但在实践中却未必十分可行。高校治理并非只有学术事务,行政事务对于办学治校也十分重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政府等外部力量对学校的控制、影响使得非教学人员参与管理的要求与日俱增。它们并不擅长使用学术话语,而且也没有必要使用这一话语。单纯以学术话语来治理高校,可能存在知识结构上的短板,导致管理效率降低,产生效益问题。
管理话语是在高校管理过程中构建的专业话语体系,也是大学行政权力的表达形式。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行政事务越发庞杂并且细致,这一领域同样需要专业的知识才能驾驭好。因此,行政(管理)权力随之出现。行政权力源于高校规模不断扩大,日益复杂的事务需要一个专门的行政管理系统来进行处理。这衍生出一套内涵丰富的管理话语。这套话语用于处理学校行政性事务,特别是对复杂的事务尤为有效,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其作为学术话语的补充,对办学治校具有重要意义,也具备成为主导话语的条件。
大学首先是一个学术机构,失去了学术,大学就成了徒有其表的空中楼阁,没有了立于社会的根基。因此,将管理话语作为主导话语可能会产生本末倒置的现象。管理人员也称为教辅人员。所谓“教辅”就是教学科研辅助,与学术话语相比主次分明。许多研究围绕大学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开展,总体上均不支持行政权力优先于学术权力,更多的是提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均衡发展或者学术权力优先。管理话语压制了学术话语,高校办学治校将陷入深深的困境,舍本逐末,难以发展。管理话语作为主导话语的正当性和可行性都不充分。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而将政治因素和高校治理紧密衔接。政治话语所反映的政治权力在我国高校治理过程中也发挥重要作用。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对于高校党组织职权范围做了规定,明确涉及学校的基本制度、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需要党委审议确定,这赋予政治话语很重的分量。上述重大事项都关乎学校办学治校的关键问题,举足轻重。阐释这些问题的话语,是具备成为主导话语的基础。
道德话语是人们道德思维的外在表现,是人们运用一定的道德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表达与道德问题相关的思想观点、意见建议等。在高校治理中运用道德话语也是一种常见的治理模式。在教师群体中,运用师德师风机制治理教师队伍就是道德话语的体现。在学术群体中,同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学生守则、品德指引等要求学生执行,违反者应当受到惩罚。道德是受众面最广的行为规范,也是能动性最强的规范,因为遵守道德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主体内心。将道德话语作为高校治理的主导话语,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基础,同时也符合中国传统意义上“德治”理念。
道德话语的优势在于其可行性强,涉猎面广。师生学习和生活都可以遵守道德。但这一话语的短板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道德具有差异性,在某处的道德在另外一处可能就不是道德,甚至变为缺德。特定时期的道德也很可能难以持久。比如中国传统道德中认同“黄荆棍下出好人”,这在特定时代乃至当代特定地区还被列为严格要求,能够敢于严惩学生的老师属于有师德。但是这种道德显然不能被广泛推广。道德的差异性、个别性、变化性和模糊性都容易让道德话语难以产生有效的治理结果。因此,将道德作为现代高校治理的主导话语,存在可行性和科学性的桎梏。
高校治理的主流话语,要满足现代化治理的需求,也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特点,通过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推动各项制度日益科学完善,不断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水平,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指不断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增强依法按照制度治国理政的本领,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能力和水平。具体到高校治理方面,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建章立制,体现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则要求按照法规制度办事,将制度内涵转化为办学治校成效。作为高校治理主流话语,要体现建章立制和依法办事这两大要义。
在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高校治理要提高治理效能,提高治理规范性,使治理活动紧紧对标治理目标。治理是协调各方面力量的过程,现代化治理的首要原则在于最大程度减少权力使用带来的负面影响,让权力按照轨道运行,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要规范权力,使其按照计划和目标行使,需要提升规范体系建设水平,要科学建章立制,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让规范从无到有,再发展到精密化、体系化。要针对高校治理的各方面重点问题形成专门的规范,区分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对于办学治校中的新问题、焦点问题和复杂问题通过建章立制的方式予以解决,让治理变得可以预期,程序更加透明,结果变得更加公正,从而获得高校各方面认可,使治理成效更加明显,减少社会内耗和权力运行成本。
在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有了规范章法并非一定能够产生治理成效,要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提升治理效益,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高校治理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集中表现为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指在办事思维方面要依据法律规范,在办事行为上要反映法律规范,不能有违反法律规范的活动。在建章立制之后,规范体系得以建立,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才能使规范产生实际的作用。在高校治理过程中,规范是确定的,按照规范办事,办学治校才能稳步发展,学校治理体系的内容才能得到彰显,从而转化为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的动能。
建章立制和依法办事都是法治的内涵。通过建章立制使得治理活动有据可依,明确清晰,保护各方面权益。依法办事则将法律规章的意图贯彻落实,将蓝图转化为治理现实。法治可以为高校治理带来安定、公平、效率和效益。学术话语、管理话语、政治话语、道德话语都不能完全回应这些需要,其都有自身的不周延性。所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现为依法治校。优先选择法治话语作为高校治理的主导话语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更具有现实意义。二、高校治理中法治话语的内涵
法治是建立在法律与逻辑两个前提之上的。其中,作为前提的法律需要具备独立性、体系性、稳定性等,以作为法律推理等活动的前提,进而释放法律的意义。因而,法治依赖法律,这是法治得以成立的第一个前提。可是,法律、法治、法理都是拟制的产物,都不是像人一样的主体,不可能独自思考。这就需要把法律前提与逻辑思维结合起来。“徒法不足以自行”意味着需要人运用逻辑把法律与事实连接起来。因而,逻辑就构成了法治得以实现的第二个前提。高校治理中法治话语内涵主要表现为法律和逻辑这两个要素。法治话语以法律为基础,是依托法律的精神、形式和内容形成的话语体系。在高校治理过程中,法治话语是将高校之外的法律规范引入高校内部的媒介。法治话语在运行的过程中,或直接或间接要反映法律的底色和权威,这也是其得以产生效果的保障。
在高校治理中,法治话语中的法律要素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和政策。高校治理涉及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外部治理涉及国家、社会和大学;内部治理涉及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等主体。在外部治理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作为直接的治理依据。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与大学内外部治理紧密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普遍以国家宪法为根基,以中央政府的教育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规章与地方政府的教育法规为补充。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教育的政策也对高校内外治理产生实际影响。如高等教育法规定举办大学的条件,民法典规定大学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等。在内部治理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通过转化的方式成为治理的前提。如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各高等学校根据学位条例规定自行制定具体标准。不论是外部治理还是内部治理,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基础。二是大学章程和规章。在外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外,高校治理还有内部的规范。内部规范主要是指大学章程和内部规章。这些内部规范是根据高校内部治理需要自行根据程序制定,根植于学校自身需要,是依法治校中的“法”,是高校治理现代化重要条件。根据治理理论,依法治校中的“法”更多地考虑到了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和利益,是所有治理主体基于自身共同的意愿而愿意共同遵守的规则。因此,这里的“法”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更具公平合理性,是谓真正的“良法”。另一方面,作为内部的“法”,大学章程和内部规章通常反映外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导向和目的,因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内外部两类“法”存在衔接关系,具有系统性,这是高校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大学治理现代化建设一个重要的环节是要全面梳理大学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每项规章制度既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又符合现代大学的实际,既具有时效性,同时还要使这些制度相互匹配和兼容,而不是相互掣肘和矛盾。三是法治思维的表现。法治思维对于高校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角度来解决问题,能够消解政策思维带来的风险和限制。高校要强化法治思维、提高法治能力,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则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坚持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与制度创新,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从而实现高校治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使法律和规章制度在大学治理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使依法办学、从严治校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形成高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监督治理的治理新格局。大学治理就是为实现大学目标而设计的一套制度,安排是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是各种权力在各个主体之间的配置与行使,包括权力分配结构(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治理过程)两个相互匹配的方面。这个过程需要通过话语表述,包含法律要素的法治话语能够更加准确、有效的表达含义,形成这一状态的原因在于法律要素的三个功能。一是协调权力行使。大学内外部治理都涉及到多种权力,协调这些权力,使其形成平衡状态,共同推动办学治校向积极面是治理话语的目标。在运用法治话语治理高校过程中,其所蕴含法律要素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协调各类权力,优化权力形态,使权力间减少张力,降低冲突,形成合力。任何一种权力都是通过自身的行使得以表现,如何要使权力服务办学,必须使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律法规、政策和校内规范都具有这种功能,为权力的行使设定轨道和边界,明确权力行使的内容、方式、程序、效果、责任、主体等要素,使其只能在有利于办学治校的方面行使,不能任意滥用,提升治理效果。二是明确利益边界。治理的内涵就是权力与利益关系的整合。不同主体有各自的利益取向,对利益的追求可能使其在权力运用方面具有侵略性。这种侵略性会破坏高校治理的平衡状态。要规制权力,避免其滥用,需要聚焦利益这一核心概念。如果将利益边界明确,框定特定利益内容,那么权力的运行也就有了轨道。利益的边界是通过协调、博弈形成的,任何利益都难以最大化。在高校治理背景下,能够有利于办学治校整体效益的利益格局就是最优化的形态,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讨论如何实现不同个体的最大利益。协调权力是治理的形式,确定利益是治理的目标。均衡的利益格局这种形态的塑造也需要框架和边界。法律要素能够将利益的边界厘清,确定不同主体的利益内容以及获取利益的方式,定分止争,因而能够更好地协调利益局面,化解因利益之争引起的矛盾。三是形成有效权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导向之下,人们的法律观念得到了提升,守法意识持续提高,对法律、法治的信服程度达到很高的水平。不论在高校治理抑或其他领域,法治都是最具有权威的话语之一。高校治理是一种协调过程,最主要的形式是以具体的话语引导有关主体采取特定实践行为。因此,讲什么话能够做到以言行事至关重要。话语的意义在于能够将语言转化为行动,这需要权威的指引和保障。相比起遵守行政命令、遵守道德、遵守政治指令等,遵守法律最为常见和主流。守法可以基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主观上与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受教育程度等有关;客观上与立法、执法、司法有关。从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情况来看,高校治理无疑在主客观两方面都具备最强的守法基础。所以,对于法律的高度认同使得法治话语形成最有效的权威,因而话语转化为行动的效果最为优越。逻辑是话语体系建设的核心要素,因为它是认知的基础,不论高校内外治理相关主体的经验和偏见为何,他们都需要符合一般的逻辑认知规则。所以,在高校治理中,符合逻辑的话语才能为人们广泛的接受。管理话语、学术话语、道德话语和政治话语之所以难以成为主流话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们并非十分重视逻辑的意义,而更多的是从修辞的角度去表述和说明,争取听众,这难以持久。在高校治理中建设和使用法治话语,必须强调逻辑的作用。专门话语体系要符合逻辑规则,使用话语的方式要契合逻辑思维。如果违背逻辑,那么法治话语在高校治理中难以获得认同,从而很难产生积极效果。
一是话语拟制的逻辑。法治话语的基础是法律,但法律是拟制的。法的拟制是构建法律概念体系、规范体系,以及展开法律关系、法治逻辑的重要环节,忽视法律的拟制性以及逻辑规则的使用,难以形塑理性的法秩序。所以,在高校治理中使用法治话语,首先要拟制这套话语。在拟制法治话语的过程中,就要建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基本形式、基本程序、基本模式等,这些拟制都需要符合逻辑。如在高校治理过程中需要建章立制,制定校内规范,这类规范的制定必须符合逻辑,前后一致,不能出现矛盾。规范一经发布生效,必须执行,不能做出背离规范的行为而不受制裁,否则话语的权威性就降低。整个高校治理的法治话语内部之间要协调、通顺、衔接,要将外部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的规范融合,要让话语的表达反映法治的精神和立场。在构建法治话语和应用这一话语过程中,充分把握住体系的意义,组成话语的各部分之间彼此要同向同行。对概念的界定、对内容的设计、对程序的构建、对问题的解读等要一致,尊重概念意义的固定性,不能出现逻辑上的错误。充分发挥逻辑的功能才能使话语体系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可接受性,从而在高校治理话语竞争中脱颖而出。
二是话语表达的逻辑。话语表达是其产生实效的基本形式。如果在高校治理中法治话语的表达不符合逻辑,则其权威将大打折扣。比如高等教育法规定学术委员会有权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这一规定确立了学术委员会对教学、科研成果的决定权。如果某高校内部规章将这一决定权赋予其他权力主体,则依据这一内部规章做出的决定虽然形式上属于法治话语,但因为其自身表达存在逻辑上的矛盾,违背了上位法,因而应当无效。这种话语表达也削弱了法治话语的影响。话语的表达必须符合逻辑准则,对特定事项的论证、解释、评价、说明都要符合基本的逻辑规范。高校治理过程要面对复杂的现象,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法治话语的优势就在于,根据逻辑来表达和讲解,能够精准回应解释,构建衔接有序、论证融贯的法治之链,有效应对变换多样的现象和问题,实现依法治校和办学兴校的目标。逻辑要素在高校治理中能够产生积极的意义,任何治理都不能脱离逻辑规则去任意妄为。法治就是把权力圈在制度笼子里面。如果制度实施能力不强,即使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依然难以实现。制度实施能力也称为依法思维、决策和行为能力。这种能力的前提就是理性意识和逻辑思维。只有建立在理性和逻辑上的治理模式和治理话语才称之为有意义和建设性的话语,违背逻辑的话语难以获得广泛的接纳,非理性的话语不会获得赞赏,更不用谈产生积极的效果。在法治话语参与高校治理过程中,逻辑要素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现治理的安定性。逻辑是克服对未来不确定性可能引发风险和问题的重要资源。符合逻辑的,即可以理解为稳定的,安定的。这一点在治理过程中尤为重要。在运用法治话语治理高校过程中,如果法律的概念是流动的,不是稳定的,那么治理将面临着多种不确定性。如果法律的程序是变化的,那么是非对错将难以区分。因此,要实现治理的安定性,就必须要求法治话语符合逻辑。概念不能随意变动,不能任意解释。程序不能无故修改,必须严格执行。对特定问题的解释和论证必须符合逻辑,不能随意修辞,不能偏离基本的方向和规则。各类论证和表述之间要形成衔接和融贯,否则就是不符合逻辑,不具备正当性,也不需要被接受。如果能够将逻辑要素贯穿在法治话语之中,那么治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都更加明朗,治理的安定性可以得到保障。二是提高治理的效率。逻辑的意义在于实现可预期的目标,保障安定性和稳定性,可否变化带来的可能风险。高校治理中的法治话语和一般法律事务中的法治话语有所不同,其更加凸显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属性。这种特殊领域的法治话语必须更加注重逻辑,因为通过逻辑才能将特殊转化为一般,符合人们一般的认知规律。法治话语和高校治理之间存在差异,两者的融合需要建立在共有的一般认知规律之上,这样才更能够说服人和打动人。逻辑性强能够提高话语效率,因为参与高校治理各方主体能够更快理解,更好接受,从而按照话语的意义去行动。如果法治话语的逻辑性不强,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混乱和矛盾,甚至不信任,影响治理效率。因此,要提高治理效率,必须将法治话语的逻辑性提升,使其能够在逻辑性方面获得各方面主体的认同。三是塑造法治话语权威。法治话语介入高校治理需要树立权威,形成认同和接纳。逻辑是基本认知规律。如果连逻辑都不符合,那么很难获得认同。形式逻辑是最强的认知基础,也是形成话语权威的重要支撑。治理也好,话语也好,都是拟制的,在建构中体现特定的目的和立场,首先属于意识层面,都需要通过人的认知机制发挥作用。人们认识事物,不能脱离排中律、矛盾律、同一律。不论是法治话语抑或是其他话语,如果不符合逻辑都难以广泛推开。在高校治理过程中,并非只有法治话语发挥作用,道德话语、政治话语也发挥作用。但是,道德话语和政治话语往往更加侧重于修辞,基于经验和利益形成,因而逻辑性有时存在不足。逻辑性问题的弊端在于难以自洽,不具备充分的一般性,经常出现特例和个别,难以自圆其说,从而难以持久稳固,使人充分信服。在话语中彰显逻辑因素,是反映一般性、体系性、独立性、安定性的前提,这些都是能够应对不确定风险的要素,法治话语权威也正是这样得以建成。三、高校治理中法治话语的意义诠释
法治话语是反映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和内容的专门话语系统,也即法治建设的话语表达,运用特定的语言来指引人们依法治而为。实践中,法治行为是依靠法治话语指引而开展的。在高校治理中,法治的理念、精神和原则都可以起到提升治理效果的作用,法治话语的内容广泛丰富,可以为依法治校提供有益的资源。运用法治话语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一是提高治理安定性,二是减少高校治理内耗,三是提升高校治理水平。法治对于治理的意义在于实现安定,消除开放性带来的风险。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通过法律规定明确行为主体、内容、程序和后果,只要依法办事得到贯彻,就能够最大程度实现确定和安定。在高校治理中,运用法治话语能够克服其他话语的不足,在学术、行政、政治和道德领域通过释法说理能够形成治理主体希望形成的效果或状态,有助于平稳和有序治理高校事务。
制度,不管是制度安排,还是制度性规则,对相关的人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约束力。任何一项制度的约束,从形式上看都是语言的约束,或精确地说有语句的约束力。法治话语更加能够形成制度。任何话语都能为行动提供指引,但法治话语基于法律的精准特征能够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这种清晰的指引可以更好地实现治理主体的预期,让参与话语交流的主体更好的理解话语意义,从而提高治理的安定性和确定性。教育法律、教育规章、教育政策、校规校纪都属于法治话语的内容,都能为特定事项提供清晰的指引。即使是规范性文件之外,只要遵循法治理念所做出的话语表达,一般能够在程序、目标、时间、后果等操作方面提供准确或明确的信息,从而让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话语表达者的意图,更好的按照话语行动。这种清晰的指引效益是法治话语基于法律的特性所特有的,因而能够为平稳治理提供保障。
参与高校治理的主体有自身的利益取向,这种利益取向是多元化的,并不当然的同向同行,有时甚至是针锋相对的。有时,不同主体之间可能会基于利益取向形成矛盾和紧张。高校治理的过程是协调多方主体行动的过程,化解矛盾,让不同主体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利益,同时兼顾各方利益。法治话语以法律规范为基础,规范具有指引作用,能够指挥主体行动。在法律规范之外,法治话语秉持一种规范和特定行为模式的理念,这种理念也可以指引高校治理的参与者按照专门的行为范式去活动。不同的行动者能够按照规定的路径行使权力,保障高校治理形成秩序,消解内部的张力,构建相对稳定的一种利益状态。这种稳定的状态是办学治校产生效益的保证。法治话语以广义的法律为基础形成,因而法律规范性是其最为明显的特征。管理话语、道德话语、政治话语,也包含规范,但这种规范并非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的主要差别在于强制力的大小。管理话语、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所蕴含的规范强制力不够充分,主要依靠权威、道义或者政治权力保障,这种强力的保障不如法律保障更加稳定。从功利主义角度来说,人类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于是,在某些法律理论尤其是近代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看来,为诱发个人对法律的服从,“制裁”无疑是对个人施加痛苦的必要的威胁手段。其他规范也可以施加制裁,但无疑法律的制裁最有力度。从趋利避害来说,人们最容易服从法律。所以,法律的强制力也就最有效果。违反管理、道德和政治话语蕴含规范,承担的不利后果可能是批评教育、道德谴责或者政治上的不利益,很难直接影响人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对人的影响有限,但法律制裁可以影响人身和财产权利,影响更大。因此,其反映出的强制力效果也较为明显。
治理的意义在于协调各方行动,如果规范不具备足够的强制力,那么很难保证各方行动如话语所言。以言行事并非自然的,而是需要其他条件辅助。一种话语要有以言取效的结果,不但发话人要有适当的身份、地位和权力,更重要的是他的话语必须符合惯例,并且有一定的惯例力量。法治话语包含法律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蕴含的精神。这两类要素自身为言说者提供了权力,基于法治的影响具有充分的惯例力量。前者是具体的,言出必行,否则违反者要承担责任;后者是抽象的,但确能够在更多方面规制主体行动,使其不至于规范法律规范。只要能够依法治理、依法办事,不论遵循的是具体规范还是抽象的法律精神,高校治理都能在法律规范设定的轨道上实施,从而实现治理安定。权威是话语产生实效的基础,权威性越强的话语体系越能影响人的行为从而对实践产生影响。法治话语是依托法律及其精神产生的,其权威来自于法律。法律权威,一般是就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具体表现为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地支持和服从。它既是法治的表现形式,又是法治的起点和基础。在高校治理过程中,法律形成的权威可谓最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规范能够对人产生最有效的约束力,这种力量超越了管理、政治、道德等形式。因此,基于法律产生的话语在权威性方面具有优势。只有具备充分的权威,话语才能从纸面上或口头中转化为人的行为。正因为法治话语自身蕴藏的权威性优势,其才得以在治理中获得接纳,从而实现法治所追求的安定性。社会学中的内耗是从物理学借鉴引入的。它是指事物处于某种无序或不协调状态下,其系统内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作用相互抑制、冲突,从而使各种有用力量相互抵销的现象。换言之,内耗是一种无组织力量,它瓦解事物的内部结构、削弱事物的外部功能,阻滞、破坏事物的进化发展。内耗的成因比较复杂,本质上与利益诉求、组织结构和管理流程等有关。内耗是随处可见的,它普遍存在于自然系统、社会系统、经济系统、技术系统、文化系统及思维系统中。科学的治理可以有效降低内耗,提高组织或系统运行的效益。
大学内部治理是一种权力的重新认知与界定,同传统的命令与强制权力有所不同,治理的权力更多地带有制衡、合作与协商的作用。治理的权力运行属性不是为了控制,而是能够以理性的形式维护大学组织的特性。大学治理过程中涉及多类主体权力运行,各有目标和诉求,造成一种复杂的权力格局。在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中,矛盾、冲突、抑制很难避免,不同利益诉求挟裹着权力发生呼喊。比如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有时就会出现张力。为了消除这种张力,实现理性的目的,大学治理的主流话语应当在降低内耗方面发挥较好的作用,法治话语具备这方面的条件。1.法治话语能够有效协调不同利益诉求,形成均衡状态对于一个组织而言,合理的结构是推动其运行的动力,正是结构安排下的权力避免了资源高度的集中以及过度的分散,避免了权力寻租与搭便车行为的产生,治理活动的出现就是为了避免这两种权力的极端状态。治理的意义不外乎从制度层面重新规定权力的运行方式与逻辑,并以此保证每个人在利益损失最小的前提下参与组织运行。从社会关系的视角来看,高校治理的过程是理顺各种关系的过程。比如师生关系、教师和教师之间的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教辅队伍与教师队伍之间的关系、学生之间的关系等。各类关系建立的基础均为利益,所以治理的目标就是协调各类利益,形成均衡状态。高校管理者、教职员工、学生以及政府、与高校有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都是与高校有利益关联的群体,构成高校治理的利益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不同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出发点一般不会改变,除非为他设定一条规则:权力必须按照规则的内容行使,否则无效。在这条规则的制约下,主体对利益的追求按照规则之内容有所变化,不再盲目追求最大化,而是根据规则内容实现可能的最大化。从内部治理角度,这是一种积极的状态,在外部来看可以称之为同向。法治话语因为包含着法律等规则,能够为各类主体追求利益设定规则。法治话语能够建立一种体制,在这个体制内,不同主体的行为受到指引和规制,向着利益均衡的方向发展。一旦高校治理中协调了各类主体的利益诉求,那么不同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在外部能够表现为同向发展动力,这对于高校办学来说具有积极意义。高校治理的重要对象是各类权力。从逻辑上看,治理行为的开展与权力关系是互为因果的。治理的前提是从集权向分权的过渡,而权力的分化又能推动参与者的积极性,是治理走向更高的阶段。学术权力、行政权力、政治权力、民主权力各有自身主体,都需要在高校治理过程中予以协调。任何一种权力应当在特定轨道上运行,否则容易产生滥权的风险。权力之间的对抗并不足以制约权力带来的风险,只有将权力锁紧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保障权利。权力这一概念存在于语义学之中,是一种抽象的概念,需要话语具体表达后才能产生实践意义上的结果。权力话语也是高校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种类型,并且也在产生作用。现代高校治理并不否认权力话语的意义,可如果将权力话语作为高校治理的主流话语,那么权力一旦被滥用,受到损害的群体难以获得救济。权力具有的侵略性和扩张性无法避免其对无权群体的负面影响和冲击。从这一方面来说,通过法治话语来限制权力的运行,将权力锁定在规范的轨道上,无疑能限制滥权带来的问题。同时,规范也可以指引权力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办学事业发展,而并非紧紧为特定群体甚至个人谋利益。讲法说理是法律修辞,这种修辞方式能够将权力的表达予以限定,使其承担职责,从而减少滥权风险,让权力使用者和权力作用群体不至于行程对立,产生内耗。另一方面,规范权力使用也可以提高其使用效果,按照设计的目标和路径去行使,减少了权力运行成本,提高效益。结语
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高校从管理转化为治理。这种形式上的变化需要思维、方式、体制相应的发生转向,需要一种行之有效的知识体系予以支持。知识体系集中表现为话语,高校治理需要一种可行性强的话语。通过对不同话语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法治话语拥有自身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是基于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基于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战略的需求。将法治话语引入高校治理,既有基础,又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聚焦法治话语的法律要素和逻辑要素,不断完善话语体系,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现,也是建设世界一流高校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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